香港的产地来源制度是为方便香港的产品输往海外市场而施行。按香港法例进出口规例第 60 章下订立的附属法例出口 (产地来源证) 规例, 授权工业贸易署署长就任何在香港制造、加工或生产而已经输出或即将输出香港的物品,按照公布的产地来源规则,发出产地来源证。除工业贸易署外,政府认可的来源证签发机构所签发的产地来源证,具有与由工业贸易署所签发的相同法律地位。
贸易通提供的产地来源证服务可让客户以电子形式向工业贸易署或五间政府认可签发产地来源证机构申请,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