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合規

產地來源證 (CO)

香港的產地來源制度是為方便香港的產品輸往海外市場而施行。按香港法例進出口規例第 60 章下訂立的附屬法例出口 (產地來源證) 規例, 授權工業貿易署署長就任何在香港製造、加工或生產而已經輸出或即將輸出香港的物品,按照公佈的產地來源規則,發出產地來源證。除工業貿易署外,政府認可的來源證簽發機構所簽發的產地來源證,具有與由工業貿易署所簽發的相同法律地位。


貿易通可讓您以電子形式向工業貿易署或五間政府認可簽發產地來源證機構申請,包括︰
  • 香港中華總商會
  • 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
  • 香港工業總會
  • 香港總商會
  • 香港印度商會

產地來源證申請共分六類

  1. 香港產地來源證 (CO)
  2. 產地來源加工證 (CP)
  3.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 (CEPA) 原產地證書
  4. 香港產地來源證 - 新西蘭
  5. 香港產地來源證 - 東盟
  6. 香港產地來源證 - 格魯吉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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